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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资质办理

2016/1/25 9:37:31  来源:www.4671580.com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交)。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其中,一级资质证书变更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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