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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

2016/7/11 13:17:51  来源:www.4671580.com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根据投资者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指仅由一个投资者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是法人,其股东仍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与独资公司在形式上类似的独资企业,在本质上有着重大区别,即独资法人不是法人,出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同时,一人公司受公司法调整,独资企业受民法或商法中有关独资企业的规定调整。

我国原《公司法》虽然也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仅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而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整个第4节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58条~第64条),从而确立了一般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此外,新《公司法》仍然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形式。

二、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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