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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意见

2013/3/17 23:36:4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执行: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下简称“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及其所属跨地区分支机构。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以及本年度新成立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居民企业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做好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的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在每年的3月20日前(2013年为3月31日前),按照《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见附件1)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1),由总机构据此计算当年所属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见附件1)。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可在上海税务网站(专栏专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栏)查询相关信息,下载《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2013版)》并填报。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外省市二级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在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属的本市分支机构与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在总机构所在地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   57号公告第五条第(三)、(五)项规定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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