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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3/3/26 17:45: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规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税 务 总 局   2012年8月9日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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