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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2年第2号公告:规范营改增试点发票管理事项

2013/4/23 16:24: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具体使用范围及对象没有明确。为此,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对认定为从事货物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并开具给个人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但不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须缴纳营业税的除外)。
    4.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明确,对经营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上海市国税局通用机打发票。
    有关代开发票的问题
    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这里的现行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上海市纳税人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按照公告规定,在起征点调整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而放弃免税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如果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将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公告还明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77号公告精神,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比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办理。
    代开发票征管注意事项
    除上述规定外,公告对上海市税务机关管理“营改增”试点发票问题提出了几点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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