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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2013/5/9 14:04:2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启动,这是广大纳税人在完成会计年报后对企业所得税的全面汇算。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再需要报批
    从2011年度起,企业发生的各类财产损失不再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批,而由企业自行申报后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财产的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二是企业自行申报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除上述外的资产实行专项申报。企业未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的财产,不得税前扣除。三是企业申报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备案
    除少数项目外,企业对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在2011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实行自行申报而不需备案的优惠政策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含减半征收)。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由纳税人执行。具体的备案资料,请询问主管税务部门。实行自行申报或备案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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