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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代表处如何设立

2015/1/17 13:19:0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其中浦东新区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代表机构的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除外。

登记时限:设立登记

1.工商机关收件后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代表证。

申请条件:设立登记

存续两年以上的外国(地区)企业

提交材料目录:设立登记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材料的规范要求详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记程序:设立登记

第一步:在工商局门户网站上完成您所要设立代表机构的网上登记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新用户必须先注册用户);

2.在“网上办事”  “网上办理” “在线申请”  “网上登记”目录下, 根据网上提示步骤登记代表机构设立信息并完成提交;

3.在5个工作日内,工商局将对申请内容进行预审,对预审通过的,您可再行登录“网上登记”栏目后,打印相关凭证并下载申请表格。

备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在网上登记前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第二步:当您获取网上登记《预审通过通知书》后,再到工商局注册大厅申办登记证/代表证,并提交材料。

第三步: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登记证。

登记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

注意事项:

1、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3、代表机构设立、变更,以及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代表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在依法公开发行的报刊(如中国工商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等)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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