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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2013/3/12 21:41:2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 第二十条 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允许外资拥有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多数股权,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70%;2005年12月10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广告企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失效。  附件: 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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