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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3/3/14 22:46:5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审议、公布与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七章 清理、汇编与翻译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立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为履行其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工商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由工商总局制定。工商总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规章相抵触。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 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 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需要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九条 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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