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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沪工商注 (2010) 339 号

2013/3/15 23:25:2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原个体工商户作注销登记,再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九、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投资人及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企业可保留原名称。 十、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辖 1.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2.个人独资企业跨区、县开设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日常管理和年检工作。 3.外省市个人独资企业来沪开设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分局负责登记。 十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为:开业登记费300元,变更登记费100元,年度检验费50元(本年度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需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十二、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2005年1月17日制发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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