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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3/3/16 21:38:3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总局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经办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或者突发大病住院;   (三)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五)因买卖双方经济纠纷;   (六)邮政误递;   (七)纳税人搬迁新址,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过长,纳税人不能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八)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税务机关自身原因;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五、逾期申报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仅限于 200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凭证。   六、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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