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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注册公司不申报纳税的法律责任

2014/1/9 9:34:21  来源:www.4671580.com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纳税人按期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申报不实 笔者认为,申报不实与虚假申报的含义是一致的。针对纳税人的不实申报,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且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偷税,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的规定,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对这类行为,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核税权。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应区别纳税人是否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偷税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但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按“情节严重”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既违反了纳税申报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税款征收的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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