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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13/5/7 16:03:43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一)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但驰名商标或者天津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文字近似,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

  (三)企业名称包含在本市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另一企业名称的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类别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不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一)经营范围跨越国民经济行业三个以上大类;

  (二)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在主营行业范围内,与本市已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同。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混用,但能表示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组织形式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由所从属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其行业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企业在市或者区县设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名称可以使用所在地地名或者序号。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加“集团”组成。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但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造成公众误解,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也可以使用企业集团的字号,并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已在本市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但有直接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本市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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