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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外商投资常见问题

2014/2/15 12:52:5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问:针对外商投资的企业名称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一、列入世界500强的外商直接在沪投资,允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或不冠行业。
二、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不冠行业或使用“实业”、“企业”等字样。
三、外商投资占注册资本85%以上的,允许企业名称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行业之前或行业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四、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投资性公司,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字样。
五、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的,允许企业名称中冠“国际”字样,作为行业修饰语。
六、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能冠字号。

第二问:如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答: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上海+紫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中,字号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有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的业务范围、方式或特点。

第三问:外国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第四问:在上海设立研发中心最低投资额及申请设立研发中心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的最低投资总额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40万美元。
二、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三、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四、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不低于80%;
六、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

第五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发部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 一、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二、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不低于10名,占研发中心总人数不低于80%;
四、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五、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问: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
B.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第七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设立分支机构?
答: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原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已按期缴付,并已投产(或开业)。
三、申请在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

第八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对外商的投资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 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

第九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有哪些规定?
答: 外商在中外合资企业中最低投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美元;在独资企业中投资额不低于14万美元。

第十问: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做出如下规定:
一、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十一问: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一、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的出资证明书,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三、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方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四、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问:外商投资是否能以技术入股?
答: 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其作价金额不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经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35%。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认,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以书面形式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问: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答: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已缴清、开始赢利、无违法经营记录,可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四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另外设立生产场地?
答: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将生产场地和注册地址放在一起,也可以将生产场地与注册地址分开设立;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按照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申请增设生产场地。

第十五问:中国公民是否可以在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位?
答: 可以。因为董事长由投资者委派,可由中国公民担任。总经理属于由外商企业董事会聘请,可由中国公民担任。

第十六问:外商是否能以个人名义来上海投资?
答: 可以。

第十七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在境内外资银行开户?
答: 外商投资企业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可以在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帐户和人民币存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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