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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进行公司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4/2/15 12:53:0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许可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设立股份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报送材料

目录及说明
   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 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报送材料
目录及说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 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 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社 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 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报送材料目录及说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 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 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 
   三、 集团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 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收费标准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
   2、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3、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核准办结。
 
办理时限
    10日
 
涉及外资企业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内容

许可事项名称

   企业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及内容

   《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审批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

   第五十六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 %。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 %。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未五十元。《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摘录)》(计价格[1999]1707号):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有现行的按企业注册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时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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