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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注意到了多种利益的保护

2014/6/6 9:06:01  来源:www.4671580.com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1、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题。
累计投票制度,但累计投票制度只在股份公司当中有所规定,没有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规定。累计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零六条)
知情权。这个在公司法当中规定得非常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条款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还有财务报告,可以复制,还可以查阅会计报表。为防止权力滥用,公司法还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
股份异议的请求购买权,还有就是提案权、提议权等等。
2、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一个最明显的制度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例如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新公司法则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证明他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相互分离,不能证明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
3、其他相关利益者的保护问题。
公司的社会责任。
职工利益的保护问题。除了总则当中又详细规定了职工的一些权益外,在公司法其他条例中也有反映,例如: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当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也得有职工代表,而且其他公司可以实行由职工代表来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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