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业在处置资产时,为逃避纳税,相互签订假合同,采取假投资入股的方式,企图少缴税款。
如某地方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分析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突然减少很多,于是派人前去调查。该企业负责人称有一块土地,已投资入股于另一公司,并已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该企业向税务人员出示了股东会议决议以及国土局的批文。但税务人员通过查看公司账簿,发现“长期投资”科目没有任何记载,“无形资产”科目也没有任何变动,同时发现有一笔收取的对方款项挂在“其他应付款”中。由于变更土地使用权权属以及股东投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土资源两部门,于是税务人员决定到这两个部门调查取证。调查中,国土局的经办人员证实,确有该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另一公司之事,并向税务人员提供了双方当时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批复文件。但在工商局的档案资料中,税务人员未找到另一公司因股份变动而申请注册变更的相关资料。于是,税务人员约谈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他们终于说出了该公司在实施土地转让时,为了避免缴纳无形资产转让的相关税费,假借“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以虚假投资入股方式实施土地转让。结果,该公司不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还被处以偷逃税款1倍的罚款。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转让价格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据。因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隐蔽性,税务机关获得的信息相对滞后,于是部分纳税人就打起了转让价格的主意。股权转让各方为了逃避相关税收,往往达成某种默契,签订一份平价转让或低于实际转让额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上报税务机关,达到所谓的避税目的。
事实上,税务机关要获取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格信息,也并非难事。税务机关可以从工商管理部门的定期数据交换、税务登记变更等环节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企业虚假转让股权的行为一旦被发现,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采取核定转让收入的方法,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还有可能处以罚款。因此,企业在资本运营过程中,切莫避税不成反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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