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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13/3/19 22:49:3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文号: 沪国税所〔2013〕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01-1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2012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2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9〕79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3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 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还可以自行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含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总机构)还应填报“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本市总机构所属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见附件3)。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还应分别填报“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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