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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外资登记大变化带来的思考

2013/4/19 17:05:36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2006年是外资登记大变化的一年。《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后,外资登记的适用法律发生了变动,导致外资登记实务的重大调整。一年来,无论是从政策的发布频率,还是从培训考试来看,都反映出了外资登记的变化之大和各方面的重视程度。

一、外资登记实务中的主要变化

(一)法律适用的变化

2006年前外资登记适用《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从2006年1月1日起,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目前的法律适用顺序如下:

《中外合资法》、《中外合作法》、《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资三法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其他法规。

(二)公司类型的变化

变化前,外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三大类,变化后的公司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合资四大类。区别是:在原有基础上把外商独资再细分为“外商独资”和“外商合资”两类。这是因为《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地位,通过“外商独资”这种企业类型可反映出一人有限公司这种特殊的企业性质。

(三)治理结构的变化

1、权力机构。2006年前设立的外资企业,无论是合资、合作还是独资企业,其权力机构都是董事会。而如今,合资、合作企业权力机构仍然是董事会,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资法》对此未规定,所以应遵《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或以股东为最高权力者,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宜。

2、监事制度。因外资三法无明确规定,所以外资企业可设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但现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立监事制度。

(四)增加的文件

考虑到国际惯例和司法行政程序,企业应提交的材料中新增了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书和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两份文书。

(五)办事处不再登记

原办事处是基于《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律依据而设立的,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事处登记已无法可依了。所以,企业可按需设立联络性质的办事机构而无须登记。

此外,在一人有限公司、出资规定、对外投资、分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等具体事务中都有不少变化,此处不再赘述。

二、外资登记实务中面临的问题

多年来,外资一直按照外资三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相对较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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