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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牌管理办法

2013/3/15 22:11:5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名牌战略,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推动上海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上海名牌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质量过硬、有发展后劲、社会形象良好等基本特点,并获得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的品牌。   第三条上海名牌推荐类别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等。   第四条上海名牌推荐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和不收费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市“名牌战略”推进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组成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组织开展上海名牌推荐活动,并审定与发布上海名牌名单。   第六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下设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牌办),负责名牌推荐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名牌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上海名牌基本条件、推荐办法、程序;   (二)起草、颁发上海名牌工作的有关文件等;   (三)组织、协调上海名牌培育与推荐工作;   (四)负责处理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上海名牌推荐的申报受理工作,协助对各辖区内企业使用上海名牌标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协助下开展上海名牌推荐评审工作。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十条申报上海名牌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其推荐项目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满意度;   (三)重视推荐项目的自主创新,并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已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五)重视名牌战略,综合业绩处于业内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六)具有社会责任,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推荐:   (一)未拥有自主品牌而使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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