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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2013/3/15 22:39: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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