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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

2013/3/11 0:09:2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这种模式由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档案等人事管理工作,受派单位节约了管理成本,因此受到一些企业的青睐。同时,也给失业、下岗的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简便的就业机会。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中包含了三个主体:劳动者、派遣单位、受派单位。通常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派遣劳动者到受派单位工作,由受派单位提供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支付给员工,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派遣单位与受派企业签订派遣合同,约定用工的岗位、待遇等;劳动者在劳动中接受受派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并在其指导下工作。 (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从人事上看,劳动者是派遣单位的一员,但是,此时的劳动合同与传统劳动合同存在差异,具有给付不对称的特点;但从性质上看,依然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二)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 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之间要转移受派遣劳动者的劳动给付,通常签订派遣合同。其中,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相应的劳动卫生条件以及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之间责任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该派遣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应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三)受派单位与劳动者。 这也是目前劳务派遣中分歧较大的问题。 首先,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最早兴起于美国和日本。反观美国和日本的立法,基本上都肯定派遣单位是劳动者法律上的雇主,而受派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是劳务关系。但力兴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第一,从背景来看,美国与日本的劳务派遣是以知识经济为视角,派遣的一般为高科技人才或技术人员,派遣的目的在于满足特定工作岗位对特殊技能劳动者的需要;而在中国,派遣的一般为中低层劳动者,很多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及方便企业管理,和美国、日本根本不同。劳务派遣供求关系的不同要求法律上的保护力度应当呈现出差异。 第二,从劳动过程看,虽然劳动者与受派单位并无书面或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他们之间依然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性与从属性的特点。和正规劳动者一样,受派劳动者必须在受派单位的工作场所工作,服从受派单位制定的工作规则,受派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充分的支配管理权。 第三,从劳动报酬看,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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