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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014/7/13 16:20:5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办理地址:江西中路215号

办理时间:周一下午至周五上午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63232223、63219575、63608683

办理时限:

1、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2、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4、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

5、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6、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7、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1.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条件

(1)申请筹备工作符合要求;

(2)章程内容合法完备;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申请筹备时无弄虚作假行为;

(6)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7)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的条件

(1)社会团体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的条件

(1)有独立的固定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5.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的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其他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不相同或者相似;

(2)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社会团体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6.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的条件

(1)活动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的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具有经过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资格。

8.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9.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10.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新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4)有独立的固定住所;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章程、合伙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变更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7)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8)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或合伙协议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11.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办材料:

1、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需提交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6)会员征集表(单位会员加盖公章、个人会员本人签名)。

2、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成立大会决议;

(2)章程;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3、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2)章程;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4、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住所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5、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产生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财务审计报告;

(7)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

(8)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6、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

(2)章程;

(3)《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7、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验资报告;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8、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9、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

(2)财务终结审计报告;

(3)清算报告书;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10、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

(8)人员基本情况表。

11、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变更名称提交变更后的章程、章程核准表;变更住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亲笔签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审计报告;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修改宗旨和业务范围后的章程、章程核准表;变更开办资金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12、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4)清算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办理程序:

1、申请筹备全市性社会团体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2、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理程序

(1)当事人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提交有关成立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手续,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3、全市性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名称;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社会团体办理刻制印章、变更银行帐户手续,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式样和新帐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4、全市性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住所;

(2)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5、全市性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法定代表人;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

6、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章程;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审查章程和变更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章程和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全市性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办理验资手续;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变更活动资金;

(3)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8、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有关变更登记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社会团体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终止决议;

(2)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注销申请;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4)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有关注销登记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6)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10、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11、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变更事项;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变更的单位或个人;

(4)换证: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有关证书;

(5)公告: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名称变更还需办理刻制印章,上交旧印章,并将新印章样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2、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提交材料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注销的单位或个人;

(4)注销: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公告:对准予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标准

(1)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费每件10元、成立登记费每件90元;

(2)全市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费每件10元、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5)公告费,根据公告的实际标准收取。

2、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

(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取公告费和年度检查费的函>的复函》“[1993]价费字66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综[1999]70号,沪价行[1999]344号"。

办理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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