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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设立

2014/7/13 16:23:44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吴兴路225号2307室

办理时间: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64748811-5307

办理时限:30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4.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5.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6.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办材料:

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区县意见;

3、 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4、 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 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6、 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7、 总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 总所章程、协议;

9、 行政辅助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人事档案保管证明、政审意见、能专职从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证明、财务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须同时出示原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县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审核—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50元;律师事务所印章80元。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所在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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