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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在沪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报批

2014/7/13 16:27:2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市场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2525号华亭宾馆二号楼512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联系电话:64390630 64391818-2512

办理时限: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申办对象资格:在其本国(本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旅游业务项目;(其余条款详见文字材料)

申办材料:

1、由本市与该企业有一年以上的旅行社业务合作往来的国际旅行社出具的推荐书。推荐书必须说明被推荐企业组织的基本情况,来华旅游人数和有无拖欠团费等方面的情况。

2、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人数、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3、由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旅游业务的文书证明。

4、由该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旅行社行业协会或同类组织颁发的会员证书副本。

5、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6、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旅游常驻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及各成员简历、照片和身份证件。

7、该企业简介,包括经营历史和业绩、负责人员、组织结构、同中国开展旅游业务等情况。

8、申办材料一式四份,须有中文译本。

办理程序:

1、由本市具有推荐资格的一家国际旅行社作为推荐单位,代为向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由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受理审核,同意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批准书,批准驻在有效期限。

4、旅游常驻机构获批准后,必须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其外籍人员和家属应持批准书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5、变更事宜旅游常驻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驻在期限时,必须在变更之日的45天前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按原报批程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书向本市登记机关和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居留证变更手续。

6、派驻人员和聘用人员

(1)派驻总人数不得超过5人。

(2)聘用其推荐单位职工为代表的,必须商推荐单位同意,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后,持批准书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3)聘用中国境内公职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在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登记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批。

(4)聘用外国企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担任代表的,必须由该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5)聘用雇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雇员的规定办理。

7、外国及台、港、澳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旅游代表处、办事处、事务所、联络处或冠以其他名称的旅游常驻机构,均适用本报批程序。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1、2、3款,第四条第1、2、3、4、5、6款,第五条,第六条第1、2、3、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1、2、3、4、5款和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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