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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药品零售公司条件

2014/7/13 16:29:30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开办条件: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组建零售连锁企业应具有10家以上零售药店(直营店)。

提示:依据《药品管理法》关于“合理布局”的规定,我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仍应遵照《上海市转发市商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本市药品零售业规划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1)45号)条件:

1、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迁址)应当与现有周边零售药店保持300米左右的距离;

2、每7000至10000本市常住人口配置1个零售药店;

3、要符合经营地所在行政辖区内商业网点的布局和发展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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