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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2014/7/13 16:31:2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开业)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格:(歇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材料: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开业登记费(含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个人合伙参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 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户 20元价费字[92]414 每4年换发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户 10元价费字[92]414 因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换)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次 10元价费字[92]414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个体工商户个 3元价费字[92]414 验照费个体工商户年 5元 沪价涉[92]165 沪价行[96]322 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件 20元沪价涉[92]165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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