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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大型物件运输企业

2014/7/13 16:32:5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77

办理时限:90日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须具备:

(一)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2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主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二)二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4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中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主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三)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6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主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四)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10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主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申办材料:

1、组建大件运输企业申请报告;

2、组建单位上级批复;

3、组建二、三、四类大件运输企业或增加二、三、四类大件运输经营项目的运输企业提供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筹建立项批复文件;

4、大件运输车辆有效行驶证复印件;

5、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证明(产权证),如租用他人的,须有1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并提供出租方出租场地的产权证;

6、提供不少于车辆价值5%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7、法人代表证明或任命书;

8、驾驶大件运输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及5万公里安全行车里程的经历证明;

9、技术人员汽车运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汽车运用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如是聘用人员,还应有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10、财务会计、统计人员的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证书复印件;

11、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程、质量保证制度;

12、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13、企业章程;

14、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业(变更)申请表》一式伍份。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3、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

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5、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运输证 6元/本特种货物运输营运标志 8元/块道路货物运单 8元/本道路货物运单IC卡 10元/张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

3、《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部(交公路发字[1995]第1154号),第九、十、十一条;

4、《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七、十、十一条;

5、《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六、七、十一条;

6、《关于贯彻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1999年9月25日),第一条;

7、《关于开展本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的通知》,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沪交陆经字[2000]第157号),第二、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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