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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省际货运配载交易市场

2014/7/13 16:33:05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82

办理时限:90日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

1、可停放100辆以上货运汽车的停车场地;

2、2000平方米以上可供省际货运配载机构从事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

3、1000平方米以上可供进场交易的省际货运配载企业使用的仓储面积;

4、注册资本100万元和3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5、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按规定经职业培训合格,持有效岗位证件的经营管理人员;

6、运输信息采集、汇总、传输的计算机系统。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可停100辆车的停车场地证明或1年以上租用合同;

4、200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证明或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

5、1000平方米的库场证明或1年以上租用合同;

6、100万元注册资本,30万元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7、企业章程文本、管理制度文本;

8、经营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9、计算机系统证明。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3、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

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5、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开业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货物运单 8元/本道路货物运单IC卡 10元/张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通部(交运发[1993]531号);

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货物运输配载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9]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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