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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年检

2014/7/13 16:37:0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工商年检及相关事项

什么是工商企业年度检验?

工商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

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年检对象

年检对象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单位。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年检基本程序

1、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3、企业交纳年检费。

4、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5、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年检时间要求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当于3月15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须提交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持有《免检证书》的企业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业年检工作,现就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的年检问题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对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作出规定,现补充规定如下:

1、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每年年检期间,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当签署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所辖范围内的各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材料,统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

3、期货经纪公司报送的年检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检机关存留,另二份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已审核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书面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单,通知企业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5、期货经纪公司参加年检,应当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6、期货经纪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日期报送年检材料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据《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7、依据国发〔1993〕77号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直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北京地区除外)的年检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号文件及上述规定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把这些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和变更资料,及时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的年检,亦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办法进行。

二、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的年检问题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一律到其登记主管机关参加年检。

1、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等。

2、分支机构参加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所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定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分支机构参加年检的时间和程序同《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七、九条。

4、分支机构年检,不影响企业法人按照《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三、关于罚款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续: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年检期限报送年检材料的;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4、企业印章与核准的企业名称不符的;

依简易程序对企业进行罚款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制处罚决定书,由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

企业作罚款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关于对有违法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信任措施问题

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有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核实,除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内,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查帐报告或专项审计、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同时将其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关于年检工作与变更登记的关系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把年检工作与企业登记工作结合起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如发现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其变更申请,须持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务院直属(或委托代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2、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全国性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以及旅行社等企业和大型企业(大型企业资格应经国家计委确认);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地方跨省设立、关系国计民生、且经审批机关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大型企业集团;

4、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实行企业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5、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和武警总部直属的公司(企业);

6、中共中央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企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的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企业)设立的直属分支机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设备维修站;

3、需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公司(企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和核转范围以外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四、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分支机构不应再设立分支机构。

五、凡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字样的公司(企业),一律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或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公司,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暂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仍在原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办理后,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将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范围内的企业、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原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仍维持现状,其年检换照工作仍由原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进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名单汇总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3、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原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原则上维持现状,其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4、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范围内的公司(企业)和分支机构,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应在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发文或清理整顿的核转通知书后,方可对其进行重新登记注册。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私营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已实行两年。各地通过年检,有效地加强了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搞好本年度及今后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年检对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检对象为上年底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分支机构。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包括私营企业登记事项和生产经营情况。其中重点为:

1、企业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

2、企业的实有资金和雇工人数的变动情况,盈利企业是否留足生产发展基金。

3、是否有非法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的商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出租、转让、出卖、骗取、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等违法违章行为。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重新登记。

三、年检方法及要求

1、年检采取私营企业自查和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办法。企业须如实填写《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逐户对企业进行检验。

2、对年检合格的私营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度验讫”的戳记。戳记规格、加盖位置由各地自定(戳记和前款所称报告书、表上的年度均为上年度)。

对年检不合格的私营企业,要区别情况处理。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要按年检核准的事项办理变更登记,或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重新登记;对手续不齐全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其他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私营企业逾期六个月不办理年检手续的,按自行歇业处理。

3、年检结束后,各地须于五月底以前向我局个体私营经济司上报《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及分析说明和其他材料。

4、各级登记主管机关须将年检中形成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四、《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按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印发的格式执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和《私营企业年检基本情况表》按本文附件执行。

五、我局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度企业年检已经开始。为做好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年检报告书”的期货经纪公司(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期货公司除外),填好报告书后,应将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尚未领取“年检报告书”的期货经纪公司,可直接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年检报告书”,填好后,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初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初检通过后,应签署意见,并于1994年3月底前,将“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年度损益表一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待审核批准后,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各期货经纪公司,持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今后,期货经纪公司的年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期货公司除外),均按上述程序办理。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全国旅行社审批、登记、年检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8号文件关于“今后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从严审批”的精神,决定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审批、登记、年检工作的管理,现将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成立新的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第一、二类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成立新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第三类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颁证,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二、今后凡成立新的第一、二类旅行社须持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第三类旅行社持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没有上述批准文件和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从一九九一年度开始实行旅行社业务年检,旅行社业务年检核准书由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送该旅行社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四、国家旅游局是中央一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一、二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是本地第三类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旅行社的登记注册和年检仍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将此通知转发给下属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和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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