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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货运出租汽车企业

2014/7/13 16:40:2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65468268*3077

办理时限:90日

申办对象资格: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办材料:

1、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筹建立项批复;

2、组建单位申请报告(是2方以上共同投资的还需各方申请报告);

3、组建单位上级批复;

4、企业章程;

5、可行性报告;

6、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企业人员名册(包括财会、统计、营调、运价结算、安全、驾驶员);

7、验资证明、报告(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8、购车额度表(50辆以上新车发票,旧车组建须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车辆过户保证书、行驶证复印件和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9、有效的停车场地证明(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和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提供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0、填写《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伍份(盖组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章);

11、旧车组建须填写车辆注册清单一式贰份;

12、相关管理制度和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标识等。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3、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

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5、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运输证 6元/本道路货物运单 8元/本道路货物运单IC卡 10元/张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六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条;

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7日市政府第六十九号令),第五、六、七、十一条;

5、《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六、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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