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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6月4日)

2013/3/15 0:31:02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有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侵犯水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国际航线的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工具的水路运输。但各省交通运输厅(局)可另行制订省内排筏运输管理办法。   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的审批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补充及解释权属于交通运输部。   第四十六条 各省交通运输厅(局)可根据《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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