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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于民宅注册公司的管理规定

2014/2/15 12:53:5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北京市工商局日前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解决无证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只要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做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即可办理登记注册。
  此前,北京工商部门规定,民宅商用应先到相关部门变更住宅用途,否则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尽管民宅商用的条件放宽,但并不意味着不设门槛。记者看到,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交《住所登记表》时,必须做出以下四项承诺: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根据规定,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据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贺庆财介绍,放宽民宅商用的登记注册条件,主要是解决无照经营场所及其他经营住所问题。目前,无照经营已成为北京城市管理的突出问题,住宅楼内无照经营的问题已引起了居民的不满。

  为有效解决无照经营问题,北京工商部门同时规定,对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而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应由区县政府批准,授权当地乡镇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出具《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人持《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申请登记注册。申请人使用属于临时住所使用证明适用范围的建筑物为住所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临时住所使用证明》及住所使用人与产权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据了解,《临时住所使用证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农村地区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

  贺庆财说,北京民宅商用相关政策的出台,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体现了《物权法》中居民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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