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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新政策

2015/1/17 13:23:41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我们上海工商注册服务中心整理了一份关于涉外税收新政策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是关停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处理政策被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导致其不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过渡性政策规定条件税收优惠时,应当补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其中,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直接再投资时已退还的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二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规定,自2010年2月20日起,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方法。

并按行业规定了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率,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特别应注意的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非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税收管理得到强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所辖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检查,督促上市居民企业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现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我国和阿根廷、百慕大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出台了中新协定条文解释等,这些政策均值得纳税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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