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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台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申报程序

2015/1/17 13:26:38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外事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806

办理时间: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62752200-458

申办材料:

1、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申报设立、延期、变更、终止所需的材料

(1)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申请设立驻沪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表

2、申请在沪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所需提供的材料

(1)外国企业申请在沪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由该企业所在国(地)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租房合同、驻在证明、租赁证

(7)常驻代表机构延期需提供一份外税分局的完税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需提供变更的有关材料

(9)常驻代表机构终止需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撤销代表机构的申请报告和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正本)

办理程序:

(1)市对经贸委接受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齐全的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2)外国企业被批准设立机构后,由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在规定的发证时间内,向审批机关领取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时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3)常驻代表机构如需延期,外国企业须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4)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在终止前30天提出申请,并于清理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办理工商登记、长期居留及海关备案等注销手续

办理依据: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3号令《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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