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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投资融资租赁外资注册公司!

2013/7/8 17:40:57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备案)


申请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一、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二、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上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三)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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