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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施工须在项目所在地领购发票

2013/3/24 23:48:0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的某花园小区项目于今年3月销售完毕,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人员在对该项目房地产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中,通过调阅会计凭证发现,甲公司取得的记账凭据为省外某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发票开具金额50万元,内容为桩基工程款。丙公司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税务人员指出,此项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予扣除,并要求甲公司重新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不解,其取得的丙公司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为何不予抵扣?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此项成本能否作为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

  解答上述问题需要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面进行分析确定。花园小区项目桩基工程的施工方丙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形向劳务发生地即花园小区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开具或申请**,而不能使用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这涉及的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因而,甲公司取得的建安发票并不是“合法有效票据”。

  税收管辖权方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里的180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的条款解释,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因此,从事建筑劳务的纳税人,无论是从事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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