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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3/4/7 13:38: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燃料油免征消费税是如何落实的?
  为落实财税168号通知中规定的对国产石脑油的免税政策,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财税66号通知规定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免税管理比照该办法执行,以下简称国税发[2008]45号文件)。由于财税168号和财税66号是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免征消费税,而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的纳税人是石脑油、燃料油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不是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免税政策不能直接惠及到使用企业。为解决这个问题,政策设计为对生产企业免税,然后生产企业通过降低价格销售给使用企业,以此来实现对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税收扶持。为此,对生产企业来说,就必须判定购买方的使用用途,以便执行不同的价格。如何判定购买方的用途?[2008]45号文件采取了《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管理方式,即:生产企业凭使用企业出具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凡能够出具《证明单》的,生产企业以不含消费税的价格销售;不能够出具《证明单》的,则按含消费税的价格销售;凭收到的《证明单》注明的销售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消费税。
  四、新的管理办法为什么从直接对生产企业免税改为对使用企业退税的管理方式?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新《办法》规定,将过去通过《证明单》方式直接对生产企业免税改为对使用企业按实际耗用数量退税,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解决从商贸企业购进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享受免征消费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8]45号文件规定,只有使用企业才能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从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石脑油、燃料油,其他单位如销售公司等商贸企业是不能开具《证明单》的。也就是说,商贸企业购进石脑油、燃料油时,由于事先不能证明其用途,也不能出具《证明单》,其价格是含消费税的,在对外销售时,也必然是含消费税销售。因此,当使用企业需要从商贸企业购进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时,其购进价格中就已经包含了消费税因素,现行政策下,导致使用企业从商贸企业购进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规定,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使用企业按实际耗用数量退税,从而很好的解决了整个问题。
  (二)把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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