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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3/4/7 13:38: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申报期结束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见《办法》附件五),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使用企业退税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法》规定的审核工作。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申请表》,转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按规定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使用企业
  七、企业购进既有含税又有免税并用于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如何计算退税额?
  (财税[2011]87号)的规定,对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企业如果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中耗用的既有免税又有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在计算退税数额时,应扣除免税部分石脑油、燃料油作为实际耗用数量。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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