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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境外投资核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3/3/15 0:04: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OO九年 第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境外投资核准工作,促进境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境外投资,系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核 准 第四条 市商务委依据商务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并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证书》 第一节 核准类别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须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由市商务委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1、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贸易中心 2、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经贸开发区 3、其他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国内招商的 上述境外投资属重点核准境外投资,除此以外的境外投资属一般核准类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七条 属于商务部或市商务委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 盖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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