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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2013/3/15 0:02:40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私营企业雇工,是指投资者外的受雇于本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中: (一)农村村民,指农民个人,不含农村中的非农业居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合伙的合伙人。 (四)辞职、退职人员,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 (1)离退休科技人员; (2)停薪留职科技人员; (3)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党政机关、团体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2人,是指资产独立的两个投资主体。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 私营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 第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设立分厂、分店、分公司等,投资者可以到异地办企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八条 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九条 凡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是指投资者推举的企业负责人。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其他合伙人、其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二)场地使用证明。 (三)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数额按照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数额的规定执行。 (四)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行业生产经营的私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五)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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