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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13/3/15 22:10: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第十条 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第十一条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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