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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

2013/3/15 22:10:09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遗失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商标局设立质权登记簿,供相关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反担保及最高额质权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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