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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2013/3/15 22:32:1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沪府办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工商局、市商务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3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日   上海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透明度,完善本市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在企业设立中实施并联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主管部门在沪机构与本市行政部门共同实施并联审批的,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加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负责推进落实并联审批工作。   第四条(组织推进)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监察和考核。   区、县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推进、监察和考核。   第五条(牵头实施)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所登记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企业经营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税务登记证登记。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承担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联审批牵头职责。该阶段并联审批的事项包括: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企业经营项目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完成后,纳入企业设立登记的并联审批。   第六条(并联审批部门)   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部门以及涉及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的行政审批部门是本市企业设立审批和登记工作的并联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   第七条(提前服务)   企业设立登记阶段的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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