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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

2013/3/15 22:33:1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一、凡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5、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而不再持续经营;   6、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7、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   8、企业因其他情形解散或注销。   二、清算报告日(清算开始之日)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解散的决议日;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日;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   4、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人民法院裁决日或判决日;   5、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宣告日;   6、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   7、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生效日。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要求:   1、企业应当自清算报告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所专管员办理清算登记,报送《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和《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2、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的以及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必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应在清算前报告管理所专管员办理该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应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同时结清应缴、应退的所得税税款。   3、企业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的,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5内向管理所报告,并报送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清算组织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清算方案等备案资料。清算组应在企业向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提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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