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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外国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2014/7/13 16:20:2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办理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

办理时间: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64748811-5387、5308

申办对象资格:

律师事务所条件:

1. 设立时间满2年;

2. 有执业律师10人以上,其中能熟练运用外国语工作的不少于3人;

3. 在提出申请之日前2年内未受过惩戒处分;

4. 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办公通讯设备及其他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工作条件。

委派驻外分支机构的律师的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执业期间未受过惩戒处分;

2. 在国内连续执业2年以上;

3. 拥有承办涉外法律事务的业务能力,了解拟驻在国的法律;

4. 能熟练运用驻在国语言工作。

申办材料: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立理由和条件,拟驻在国、驻在地点和驻在期限,机构设立形式、名称,业务范围、管理和运作方式及经费保障等。

(二)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任拟派驻律师的授权书。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拟派驻律师的执业能力、执业经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的鉴定意见。

(五)拟派驻律师的简历、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六)拟驻在国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或文件。

(七)审核批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获准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在驻在国获准执业后的三十日内,将该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副本)和驻外分支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执业场所、通讯办法等情况,书面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办理程序:向市司法局申请---市司法局审核---报司法部审查决定

办理依据:《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令第35号发布)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报司法部批准(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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