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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使用的几个特殊问题

2013/4/9 16:08:38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要求撤销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维护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如果通过被动使用,该标志或名称已经在社会公众间形成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允许该标志或名称成为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从而享有商标专用权显然也是不妥的。因此,在该案中,并非路华公司不可以达到撤销吉利公司注册商标之目的,而是其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问题。

  笔者以为,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只能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显然,在国内市场,提及“陆虎”,与之对应的公司和商品就是路华公司及其生产的特定的越野车,并非吉利公司及其相关产品。如果允许吉利公司继续使用陆虎商标,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具有不良的社会影响。但适用此条的现实障碍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判决中一直坚持认为,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应当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本身具有社会不良影响,如三光等标志,而并非商标申请或使用行为本身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以上四种商标使用行为或多或少与我们通常的商标使用行为存在一定区别,但结合《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对其要素进行分析,仍可在现行商标法律体系内找到相应的解决或规制的方法。当然,如果《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对上述内容加以明确规定,将有利于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较为特殊的商标使用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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