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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2012/11/20 12:47: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对于此种词典上使用他人商标,英国1938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不构成商业使用,但1994年商标法对此未置可否,我国商标法也无明文规定。
本文认为,从保护注册商标免于淡化为商品名称的角度出发,应当比照《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注:《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已成为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作出如下规定:将他人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者类似参考书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编著者或出版社注明该词汇是注册商标。
(二)在商标意义上使用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符号被当作商标使用为决定性条件。虽然将符号使用于商业活动中,但该符号没有起到商标的作用,则属于符号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在徐州汉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电视机促销广告宣传中使用“千禧龙”文字,是将该文字作为叙述词使用,而非商标使用,属正常使用,并未侵犯原告“千禧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视机)专用权。(注: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三终字第025号《民事判决书》。)英国1938年商标法明确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商标权的,必须证明被告使用标记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但1994年商标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司法界对此存在争议。(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7.)我国《商标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必然是商标使用行为,而非符号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此种情形下,“标志”虽然以 “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的形式出现,但实质上经起到商标的作用,才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本条中“标志”的使用实际上是商标使用。
二、商标使用的形式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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