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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2012/11/20 12:47:34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查看评论
、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例如,如制假者将饮料装入瓶中,并贴上“可口可乐”标签;在衬衫上编织“鳄鱼图形”标记。虽未直接显现于商品之上,但以载有商标的卡片、标签等与商品连接起来,也属于此类使用。(注:[台]周君颖:《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事救济》,第79-80 页,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1年硕士论文。)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例如,英国发生的treborv.footballassociation一案中,原告足球协会就“three-lion”标志享有商标权,被告糖果制造商trebor在其用于出售的糖果的包装上使用了足球运动员的照片。足球协会认为,由于照片上某些足球运动员身穿英格兰队服,队服上印有 “three-lion”标志,侵害了足球协会的商标权。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rattee法官解释道:“无可争辩的是,trebor的使用该标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在卡片中使用也当然不是对标记的使用”。rattee法官还解释道:“认为trebor将英格兰足球队标记粘贴在卡片中并因此粘贴在商品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10条(4)(a)(注:《英国商标法》第10条(4)(a)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将商标贴附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所规定的使用是不切实际的”。(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4.)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useunderthesign),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例如,上述 treborv.foo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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